患了肺结核可不可以怀孕?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,要具体分析。首先进行历史的回顾。
在本世纪30年代以前,人们把肺结核看成谈虎色变的"不治之症"。由于当时无特效药治疗,患了结核病,死亡率很高,谈不上患了肺结核还能不能够怀孕和安全分娩的问题。所以,当时,流产几乎成为处理肺结核孕妇的常规方法。因为发现许多有肺结核的孕妇,在她们分娩后的第一年中,由于产后内分泌的变化、哺乳期睡眠休息不够、营养不良等因素,促使原有的肺结核病灶恶化。但这种情况,在今天已大为改观了。因为在1946年以后治疗结核病的特效药链霉素和异烟肼(雷米封)先后问世,使许多结核病人获得有效的治疗,使肺结核的病死率大大下降。
最近有人曾经分析了100个患肺结核的孕妇共146次妊娠分娩,发现肺结核对妊娠、分娩、新生儿均无不良的影响。还有人统计从1938年至1972年的34年间的1565例妊娠患肺结核者,发现用特效的抗结核药治疗后,肺结核病灶恶化的发生率已大大下降了。但是不等于用了特效药物治疗就万无一失。因为最近有人发现,肺结核可产生妊娠并发症,如妊娠毒血症(高血压、浮肿)、阴道出血和难产的机会有所增加。流产的机会比正常孕妇多九倍。最近还有人报告患肺结核的妇女在她们怀孕时,发生严重的结核性脑膜炎、粟粒样肺结核(重症肺结核)和结核性腹膜炎等严重并发症。
因此,我们认为,患了肺结核的妇女在她们的结核病还在活动期阶段,做好避孕,不要怀孕和生育为好。所谓肺结核活动期,主要是指有发热、盗汗、全身乏力、咳嗽、咯血以及胸部检查X线发现浸润渗出性病、血沉降率升高等表现。
在妊娠期间才发现患肺结核,怎么办?分娩?能否继续妊娠?对这个问题要作具体分析,不能一概而论。要看肺结核的轻重,妊娠是早期还是中后期。譬如肺结核病灶很大,明显活动(发热、反复咯血、消瘦等),又是在妊娠初期,还是及早作人工流产为宜。否则继续妊娠对母体和胎儿也不利。当然如果肺结核很轻,是在妊娠后期发病,也可以在积极抗痨治疗的严密观察之下继续妊娠。这时,应定期由肺科医生和产科医生随诊。
抗痨药物,如链霉素、雷米封、乙胺丁醇、利福平等对胎儿有无不良的影响?这是大家关心的问题。妊娠合并肺结核一般选用雷米封和乙胺丁醇为宜。用量和疗程与非妊娠妇女无大差别。链霉素可以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,因此,链霉素常见的前庭神经和听神经损害的的毒性,可以通过胎盘屏障影响胎儿,造成出生的婴儿出现先天性耳聋症,这是值得注意的。一般认为乙胺丁醇和利福平对胎儿并无不良作用,但亦有报告,利福平可对胎儿造成肝损害,使用时应小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