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日是:

  我国卫生部于1991年11月颁发了梅毒的诊断标准及治疗方案。特附在这里供大家参照执行。

一、梅毒的诊断标准

    (一)诊断原则

    1、梅毒螺旋体可侵犯人体多个系统,出现多种与其他疾病相似症状和体征,因此必须根据病史、体检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,慎重作出诊断。

    2、询问病史应注意婚外性行为(包括嫖娼、卖淫或同性恋史)、梅毒感染史(包括既往治疗史)、配偶感染史、婚姻状况、妇女妊娠、生育史等。对胎传梅毒应了解其生母的性病史。

    3、体检:应作全面体格检查,注意全身皮肤、粘膜、骨骼、口腔、外阴、肛门及表浅淋巴结肿大等,必要时进行心脏血管系统、神经系统及其他系统检查、妇科检查等。

    4、实验室检查:

    (1)梅毒血清学试验: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,如VDRL、RPR、USR等,为筛查试验;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如TPHA、FTA-ABS等,为证实试验。

    (2)暗视野检查梅毒螺旋体。

    (3)组织病理检查。

    (4)脑脊液检查。

    (二)各期梅毒诊断标准

    1、一期梅毒

    (1)病史:有感染史,潜伏期一般为2~3周。

    (2)临床表现:

    a.硬下疳直径1~2cm,圆形或椭圆形,稍高出皮面,表面轻度糜烂或浅溃疡,少许分泌物,呈肉红色或暗红色,不痛不痒,触诊时有软骨样硬度。一般单发也可多发。多见于外生殖器,也可见于肛门、宫颈、口唇、乳房、手指等部位。

    b.腹股沟淋巴结或患部近卫淋巴结可肿大,常为数个,大小不等,质硬,不粘连,不破溃,无痛感。

    c.可自行消退。

   (3)实验室检查:

    a.暗视野显微镜检查:皮损组织液或淋巴结穿刺液可查见梅毒螺旋体。

    b.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。如感染不足2至3周,非螺旋体抗原试验可为阴性,4周后复查可为阳性。

    以上两项试验有一项阳性即可。

   2、二期梅毒

   (1)病史:有感染史,可有一期梅毒史,病期在2年以内。

   (2)临床表现:

    a.皮疹为多形态,包括斑疹、丘疹、鳞屑性皮疹、脓疱疹等,常泛发对称,掌跖易见暗红斑及脱屑性斑丘疹。外阴及肛周皮疹多为湿丘疹及扁平湿疣等,不痛不痒,头部可出现虫蚀样脱发。二期复发梅毒皮损局限,数目较少,尚可见环形皮疹。

    b.口腔可发生粘膜斑。

    c.全身可出现轻微不适及浅表淋巴结肿大。

    (3)实验室检查:

    a.暗视野显微镜检查:二期皮疹尤其是扁平湿疣、湿丘疹及粘膜斑的渗出液内可查见梅毒螺旋体。

    b.梅毒血清学试验为强阳性。

   3、三期梅毒(晚期梅毒)

   (1)病史:有感染史,可有一期或二期梅毒史。病期在2年以上。

   (2)临床表现:
   结节性皮疹及近关节结节、皮肤、粘膜、骨骼树胶样肿等。消化系统受累以肝梅毒多见。心血管系统受累以单纯性主动脉炎、主动脉瓣闭锁不全和主动脉瘤多见。神经系统受累以梅毒性脑膜炎、脊髓痨和麻痹性痴呆多见。

   (3)实验室检查:

   a.梅毒血清学试验:非螺旋体抗原试验大多为阳性,亦可阴性。螺旋体抗原试验为阳性。

    b.组织病理检查。

   c.脑脊液检查:神经梅毒时,白细胞>2个/立方毫米和蛋白量>50毫克/d1,VDRL试验阳性

   4、潜伏梅毒(隐性梅毒)

   (1)有感染史,可有一期、二期或三期梅毒史。
 
   (2)病期2年内为早期潜伏梅毒,超过2年以上为晚期潜伏梅毒。

   (3)无临床症状和体征(包括皮肤、粘膜、骨骼、心血管及神经系统等)。
 
   (4)非螺旋体抗原试验2次以上阳性(需排除生物学假阳性)或螺旋体抗原试验阳性。脑脊液检查阴性。

   5、胎传梅毒(先天梅毒)

    (1)生母为梅毒患者。

   (2)临床表现a.早期先天梅毒(2岁以内):与成人之二期梅毒相似,但皮损常有红斑、丘疹、糜烂、水疱、大疱等。可有梅毒性鼻炎及喉炎、骨软骨炎、骨炎及骨膜炎、淋巴结肿大、肝脾肿大、贫血等。b.晚期先天梅毒(2岁以上):与成人之三期梅毒相似,但以间质性角膜炎、赫秦生氏齿、神经性耳聋为特征,还可出现皮肤粘膜树胶肿及骨膜炎等。c.先天潜伏梅毒:除感染史外,余同获得性潜伏梅毒。

    (3)实验室检查:a.早期皮肤及粘膜损害中可查到梅毒螺旋体。b.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。

    6、妊娠梅毒:

   孕期发生或发现活动性梅毒或潜伏梅毒称为妊娠梅毒。

二、梅毒的治疗方案

治疗原则:

    梅毒诊断必须明确,治疗越早效果越好,剂量必须足够,疗程必须规则,治疗后要追踪观察。应对传染源及性侣或性接触者同时进行检查和治疗。

    (一)早期梅毒(包括一期、二期梅毒及早期潜伏梅毒)

    1、青霉素疗法

    (1)苄星青霉素G(长效西林)240万u,分两侧臀部肌注,每周1次,共2~3次。

   (2)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/日,肌注,连续10~15天,总量800万u~1200万u。

    2、对青霉素过敏者

    (1)盐酸四环素500mg,4次/日,口服,连服15天。

    (2)强力霉素100mg,2次/日,连服15天。

    (二)晚期梅毒(包括三期皮肤、粘膜、骨骼梅毒、晚期潜伏梅毒)及二期复发梅毒。

    1、青霉素

    (1)苄星青霉素G240万u,1次/周,肌注,共3次。

    (2)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/日,肌注,连续20天。

    2、对青霉素过敏者

    (1)盐酸四环素500mg,4次/日,口服,连服30天。

   (2)强力霉素100mg,2次/日,连服30天。

   (三)心血管梅毒

   应住院治疗,如有心衰,首先治疗心衰,待心功能代偿时,从小剂量开始注射青霉素,如水剂青霉素G,首日10万u,1次/日,肌注。第二日10万u,2次/日,肌注,第三日20万u,2次/日,肌注。自第4日起按如下方案治疗(为避免吉海氏反应,可在青霉素注射前一天口服强的松20mg/次,1次/日,连续3天)。

   1、普鲁卡因青霉素G80u/日,肌注,连续15天为一疗程,共两疗程,疗程间休药2周。

   2、四环素500mg,4次/日,连服30天。

   (四)神经梅毒

    应住院治疗,为避免治疗中产生吉海氏反应,在注射青霉素前一天口服强的松,每次20mg,1次/日,连续3天。

    1、水剂青霉素G,每天1200万u,静脉点滴(每4小时200万u),连续14天。

    2、普鲁卡因青霉素G,每天120万u,肌肉注射,同时口服丙磺舒每次0.5g,4次/日,共10~14天。必要时再用苄星青霉素G,240万u,1次/周,肌注,连续3周。
    (五)妊娠梅毒

    1、普鲁卡因青霉素G,80万u/日,肌注,连续10天。妊娠初3个月内,注射一疗程,妊娠末3个月注射一疗程。

   2、对青霉素过敏者,用红霉素治疗,每次500mg,4次/日,早期悔毒连服15天,二期复
发及晚期梅毒连服30天。妊娠初3个月与妊娠末3个月各进行一个疗程(禁用四环素)。但其所生婴儿应用青霉素补治。

    (六)胎传梅毒(先天梅毒)

    1、早期先天梅毒(2岁以内)脑脊液异常者:

    (1)水剂青霉素G,5万u/kg体重,每日分2次静脉点滴,共10~14天。

    (2)普鲁卡因青霉素G,每日5万u/kg体重,肌注,连续10天~14天。

    脑脊液正常者:

    苄星青霉素G,5万u/kg体重,一次注射(分两侧臀肌)。如无条件检查脑脊液者,可按脑脊液异常者治疗。

    2、晚期先天梅毒(2岁以上)

   普鲁卡因青霉素G,每日5万u/kg体重,肌注,连续10天为一疗程(不超过成人剂量)。
    8岁以下儿童禁用四环素。

    先天梅毒对青霉素过敏者可用红霉素治疗,每日7.5~12.5mg/kg体重,分4次服,连服30天。

    在执行上述方案时的治疗原则是尽早、彻底。治疗过程中应注意下述问题:

    (1)要如实地将患病的经过告诉皮肤科医生,才能及时诊治,切忌自已乱编造病史。

    (2)治疗期内应禁止性生活,避免传染对方。一旦确诊,其性接触者也应同时检查。

    (3)遵医生指导用药,切忌乱投医、乱用药。注射青霉素前须做皮肤试验,了解有无过敏反应。因注射之后,会杀灭大量梅毒螺旋体,病人吸收大量异性蛋白及内毒素,约有一半早期梅毒患者,在24小时内出现高烧、头痛,甚至黄疸等全身反应,此称为吉海氏反应。晚期梅毒此反应少,一旦发生,后果严重。所以决不要自行悄悄注射青霉素,想"私了"是不行的。

    (4)坚持正规治疗。因梅毒病程进展缓慢,无明显自觉症状,常误认为痊愈而中断治疗。然而,此时是疾病处于潜伏状态,不但会很快复发,还可能继续传染他人。

     (5)定期就诊检查。通常经治疗后,症状很快消失,直到血清反应转阴性才称治愈(晚期梅毒较难转为阴性)。应继续观察3年。第1年,每3个月检查一次;第2年,每半年检查一次;第3年,最后检查一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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